《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新旧法对照表

发布日期:2024-11-11作者:

人民共和国反洗(2024)

人民共和国反洗

相似度

1


第一章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合作
第六章 法律
第七章 附  


第一章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合作
第六章 法律
第七章 附 

0.93

2

第一章   

第一章  

1

3

第一条 防洗,遏制洗以及相关犯罪,范反洗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防洗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犯罪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0.46

4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是指防通各种方式掩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组织犯罪、恐怖活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的洗,依照本法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
  恐怖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定的,适用其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是指防通各种方式掩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组织犯罪、恐怖活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的洗,依照本法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
第三十六条 涉嫌恐怖活金的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定的,适用其定。

0.77

5

第三条 反洗工作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政策、决策部署,体国家安全,完善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三条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当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客身份识别制度、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交易和可疑交易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0

6

第四条 反洗工作当依法行,确保反洗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保障正常金融服金流转顺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益。

第四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院有关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国院有关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工作中当相互配合。

0

7

第五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院有关部在各自的职责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国院有关部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工作中当相互配合。

第四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院有关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国院有关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工作中当相互配合。

0.93

8

第六条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以下称境内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当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职调查、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交易和可疑交易告、反洗防措施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当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客身份识别制度、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交易和可疑交易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0.66

9

第七条 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身份料和交易信息、反洗调查信息反洗信息,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定,不得向任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行政主管部和其他依法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身份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得的客身份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相关刑事诉讼
  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信息当依法保国家秘密、商秘密和个人私、个人信息。

第五条 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身份料和交易信息,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定,不得向任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行政主管部和其他依法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身份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得的客身份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刑事诉讼

0.89

10

第八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依法开展提交大交易和可疑交易工作,受法律保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依法提交大交易和可疑交易告,受法律保

0.89

11

第九条 反洗行政主管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通多种形式开展反洗教育活,向社会公众宣法性、危害性及其表形式等,增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别能力。

第九条 国院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定建立健全反洗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定的有关反洗的其他职责

0

12

第十条 任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或者提供便利,并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职调查

第十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信息中心,负责交易和可疑交易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定向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果,履行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0

13

第十一条 任何位和个人发现,有向反洗行政主管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在反洗工作中做出突出献的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予表彰和励。

第七条 任何位和个人发现,有向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0.88

14

第十二条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洗和恐怖主,危害中人民共和国主和安全,侵犯中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益,或者乱境内金融秩序的,依照本法以及相关法律理并追究法律任。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金、无名有价券超过规定金的,当及向反洗行政主管部
  前款当通的金额标准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会同海关定。

0

15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1

16

第十三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工作,负责反洗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院有关金融管理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管理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调查可疑交易活,履行法律和国定的有关反洗的其他职责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的派出机构在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的授内,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检查

第八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工作,负责反洗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院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调查可疑交易活,履行法律和国定的有关反洗的其他职责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的派出机构在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的授内,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督、检查

0.97

17

第十四条 国院有关金融管理参与制定所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管理定,履行法律和国定的有关反洗的其他职责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准入中落反洗钱审查要求,在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金融机构反反洗钱规定的,当将线索移送反洗行政主管部,并配合其理。

第九条 国院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建立健全反洗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定的有关反洗的其他职责

0.57

18

第十五条 国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制定或者院反洗行政主管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管理
  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监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理反洗行政主管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履行法律和国定的有关反洗的其他职责。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根据需要,可以求反洗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检查

第三十五条 当履行反洗义务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其履行反洗义务督管理的具体院反洗行政主管部会同国院有关部制定。

0.35

19

第十六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反洗监测分析机构开展反洗监测负责接收、分析大交易和可疑交易告,移送分析果,并按照定向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报工作情况,履行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提供与大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的充信息。
  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当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根据洗钱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按照定向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反可疑交易告使用情况,不断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第十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反洗信息中心负责交易和可疑交易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定向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果,履行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0.31

20

第十七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提供。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有关机关定期通反洗工作情况,依法向履行与反洗相关的督管理、行政调查调查、刑事诉讼职责的国家有关机关提供所必需的反洗信息。

第十一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监测职责,可以从国院有关部机构取所必需的信息,国院有关部机构当提供。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院有关部机构定期通反洗工作情况。

0.56

21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金、无名支付凭等超过规定金的,当按照定向海关申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金、无支付凭过规定金的,当及向反洗行政主管部
  前款定的申、金额标以及通机制等,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国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海关定。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金、无有价过规定金的,当及向反洗行政主管部
  前款当通额标准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会同海关定。

0.42

22

第十九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会同国院有关部建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
  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保存并及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定向登机关如提交并及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行政主管部、登机关按照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反洗行政主管部、国家有关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当按照行反。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当依法保信息安全。
  本法所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收益的自然人。具体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会同有关制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身份识别制度、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法,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会同国院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交易和可疑交易告的具体法,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制定。

0.31

23

第二十条 反洗行政主管部和其他依法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以及相关犯罪的交易活当将线索和相关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理。接受移送的机关当按照有关定反馈处果。

第十三条 反洗行政主管部和其他依法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机构发现涉嫌洗犯罪的交易活侦查机关

0.52

24

第二十一条 反洗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法履行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金融机构送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金融机构风险监测估,并就金融机构行本法以及相关管理定的情况价。必要可以按照约谈金融机构的董事、事、高管理人以及反洗工作直接负责人,要求其就有关事项说明情况;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身份识别制度、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法,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会同国院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交易和可疑交易告的具体法,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制定。

0

25

第二十二条 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进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入金融机构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要求其有关被检查作出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被检查有关的文件、料,可能被移、匿或者毁损的文件、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的算机网与信息系取、保存金融机构的算机网与信息系中的有关数据、信息。
  行前款定的检查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当出示件和检查通知检查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件和检查通知的,金融机构有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当按照反洗钱预防、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和宣工作。

0

26

第二十三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估国家、行的洗钱风险布洗钱风险指引,加强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指,支持和鼓励反洗钱领域技术创新,及时监测与新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根据洗钱风险状况源配置,完善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省一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需要调查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金融机构当予以配合,如提供有关文件和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件和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省一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调查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件和调查通知的,金融机构有绝调查

0

27

第二十四条 存在重洗钱风险的国家或者地区,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可以在征求国家有关机关意的基上,院批准,将其列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并采取相措施。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要求其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询问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记载漏或者差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后,名或者盖章;调查当在笔名。

0

28

第二十五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可以依法成立反洗自律组织。反洗自律组织与相关行自律组织协同开展反洗钱领域的自律管理。
  反洗自律组织接受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的指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一步核的,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省一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料;可能被移、藏、改或者毁损的文件、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封存文件、料,当会同在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开列清一式二份,由调查和在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0

29

第二十六条 提供反洗、技专业能力价等服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当勤勉尽、恪尽守地提供服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当依法妥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开展反洗有关服工作的指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嫌疑的,当立即向有管辖权侦查机关案。客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往境外的,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案后,已依照前款临时冻结金,当及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当立即通知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四十八小。金融机构在按照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当立即解除冻结

0

30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0.5

31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当依照本法定建立健全反洗内部控制制度,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机构牵头负责反洗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的人,按照要求开展反洗和宣
  金融机构当定期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督反洗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金融机构的负责反洗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负责

第十四条 院有关金融管理机构批新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审查新机构反洗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于不符合本法定的立申,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当依照本法定建立健全反洗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反洗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负责
  金融机构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机构负责反洗工作。

0.31

32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当按照定建立客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不得身份不明的客提供服或者与其行交易,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冒用他人身份的开立账户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当按照定建立客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定金以上的款、现钞兑换、票据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当要求客出示真有效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并登
  客由他人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并登
  与客建立人身保、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受益人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并登
  金融机构不得身份不明的客提供服或者与其行交易,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先前得的客身份料的真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的,当重新识别身份。
  任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当提供真有效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

0.76

33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当开展客职调查
  ()与客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定金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及其交易涉嫌洗
  (先前得的客身份料的真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
  客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金来源和用途。
  金融机构开展客职调查当根据客特征和交易活的性风险状况行,于涉及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当根据情况化客职调查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当按照定建立客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定金以上的现钞兑换票据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当要求客出示真有效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并登
  客由他人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并登
  与客建立人身保、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受益人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并登
  金融机构不得身份不明的客提供服或者与其行交易,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先前得的客身份料的真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当重新识别身份。
  任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当提供真有效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

0.31

34

第三十条 在业务关系存,金融机构当持关注并估客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的洗钱风险发现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一步核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存在洗风险情形的,必要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或者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业务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内按照有关管理定的要求和程序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化金融服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依法享有的医、社会保障、公用事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

第三十条 反洗行政主管部和其他依法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机构从事反洗工作的人有下列行之一的,依法予行政分:
  (一)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知悉的国家秘密、商秘密或者个人私的;
  (三)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

0

35

第三十一条 客由他人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定核代理关系识别代理人的身份。
  金融机构与客人身保、信托等合同,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本人的,金融机构识别受益人的身份。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当按照定建立客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定金以上的款、现钞兑换、票据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当要求客出示真有效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并登
  客由他人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
  与客建立人身保、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本人的,金融机构受益人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
  金融机构不得身份不明的客提供服或者与其行交易,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先前得的客身份料的真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的,当重新识别身份。
  任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当提供真有效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

0.44

36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职调查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三方具有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依托其开展客职调查
  金融机构当确保第三方已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职调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职调查措施的,由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职调查义务法律任。
  第三方当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职调查信息,并配合金融机构持开展客职调查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第三方识别身份的当确保第三方已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身份识别措施的,由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身份识别义务任。

0.46

37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行客职调查,可以反洗行政主管以及公安、场监管理、民政移民管理、管理等部依法身份等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为金融机构开展客职调查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行客身份识别认为必要可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有关身份信息。

0.35

38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当按照定建立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客身份信息更的,当及更新。
  客身份料在业务关系束后、客交易信息在交易束后,当至少保存十年
  金融机构解散被撤或者被宣告产时当将客身份料和客交易信息移交国院有关部指定的机构。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当按照定建立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客身份更的,当及更新客身份
  客身份料在业务关系束后、客交易信息在交易束后,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和解散当将客身份料和客交易信息移交国院有关部指定的机构。

0.87

39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按照行大交易制度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交易超过规当及向反洗监测分析机构告。
  金融机构当按照行可疑交易告制度,制定并不断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及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告;提交可疑交易告的情况当保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当按照行大交易和可疑交易告制度。
  金融机构理的笔交易或者在定期限内的累交易超过规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当及向反洗信息中心告。

0.44

40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当在反洗行政主管部的指下,关注、估运用新技、新品、新业务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第三十六条 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定的,适用其定。

0

41

第三十七条 在境内外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当在部或者集团层筹安排反洗工作。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公司内部、集共享必要的反洗信息的,当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和程序。共享反洗信息,当符合有关信息保的法律定,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用于反洗和反恐怖主以外的用途。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11日起施行。

0

42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位和个人配合金融机构的客职调查,提供真有效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准确、完整填身份信息,如提供与交易金相关的
  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业务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告。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当按照定建立客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定金以上的款、现钞兑换、票据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当要求客出示真有效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并登
  客由他人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并登
  与客建立人身保、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受益人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行核并登
  金融机构不得身份不明的客提供服或者与其行交易,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先前得的客身份料的真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的,当重新识别身份。
  任何位和个人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一次性金融务时当提供真有效的身份件或者其他身份明文件。

0.38

43

第三十九条 位和个人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当在十五日内理,并将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的,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相关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处果不意的,可以向反洗行政主管部
  前款定的位和个人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

44

第四十条 任何位和个人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下列名所列象采取反洗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工作领导机构定并由其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
  (二)外交部布的合国安理会决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
  (三)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重后果的组织和人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名有异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法》的定申复核。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名有异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从名中除去的申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名有异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定的部行政复行政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洗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所列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其直接或者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或者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金、资产转移等。
  第一款定的名所列象可以按照定向国家有关机关申使用被限制的金、资产用于位和个人的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支付的用。采取反洗别预防措施当保善意第三人合法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利救

0

45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识别估相关风险并制定相的制度,及时获取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定的名及其交易行核,采取相措施,并向反洗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0

46

第四十二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定,根据行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0

47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1

48

第四十三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发现涉嫌洗可疑交易活或者反本法定的其他行,需要调查的,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调查通知开展反洗钱调查
  反洗行政主管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必要可以求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予以助。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当配合反洗钱调查,在限内如提供有关文件、料。
  开展反洗钱调查调查不得少于二人,出示件和调查通知调查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件和调查通知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接受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省一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需要调查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金融机构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和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不得少于二人,出示合法件和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省一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调查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件和调查通知的,金融机构有绝调查

0.47

49

第四十四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询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人,要求其明情况;
  (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料;
  (可能被移、改或者毁损的文件、料予以封存。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询问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记载漏或者差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后,名或者盖章;调查当在笔名。
  调查封存文件、料,当会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开列清一式二份,由调查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非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要求其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询问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记载漏或者差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后,名或者盖章;调查当在笔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一步核的,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省一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料;可能被移、改或者毁损的文件、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封存文件、料,当会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开列清一式二份,由调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0.75

50

第四十五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嫌疑或者发现其他法犯罪线索的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接受移送的机关当按照有关定反馈处果。
  客调查所涉及的账户金的,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认为必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接受移送的机关接到线后,已依照前款临时冻结金,当及决定是否继续冻结接受移送的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相关法律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当立即通知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四十八小。金融机构在按照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内,未接到国家有关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嫌疑的立即向有管辖权侦查机关。客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往境外的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后,已依照前款临时冻结金,当及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当立即通知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四十八小。金融机构在按照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当立即解除冻结

0.76

51

第五章 反洗合作

第五章 反洗合作

1

52

第四十六条 中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开展反洗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开展反洗合作。

1

53

第四十七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根据国院授负责组织协调反洗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合作,交反洗信息。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在职责内开展反洗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根据国院授,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机构交与反洗有关的信息

0.66

54

第四十八条 涉及追究洗犯罪的司法助,依照《人民共和国国刑事司法助法以及有关法律的理。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犯罪的司法助,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理。

0.52

55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和恐怖主动过程中,按照等原或者与有关国家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

0

56

第五十条 外国国家、组织违等、商一致原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身份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境内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行,并当及向国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除前款定外,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国院有关金融管理部和国家有关机关告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
  前两款定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有关定。

0

57

第六章 法律

第六章 法律

1

58

第五十一条 反洗行政主管部和其他依法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从事反洗工作的人有下列行之一的,依法分:
  (一)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二)泄露因反洗知悉的国家秘密、商秘密或者个人私、个人信息
  (三)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有前款第二的,依法分。

第三十条 反洗行政主管部和其他依法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机构从事反洗工作的人有下列行之一的,依法予行政分:
  (一)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知悉的国家秘密、商秘密或者个人私的
  (三)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

0.83

59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节较重的,予警告或者二十万元以下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内或者建有关金融管理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一)未按照制定完善反洗内部控制制度
  (二)未按照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机构牵头负责反洗工作
  (三)未按照定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
  (四)未按照定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健全相风险管理制度;
  (五)未按照定制定、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
  (六)未按照定开展反洗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
  (七)未按照定开展反洗
  (八)当建立反洗相关信息系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定完善反洗相关信息系
  (九)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之一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节严重的,建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依法令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给分:
  (一)未按照建立反洗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机构负责反洗工作的
  (三)未按照对职行反洗的。

0.48

60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可以予警告或者二十万元以下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款:
  (一)未按照开展职调查
  (二)未按照定保存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照告大交易;
  (四)未按照告可疑交易。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授区的市一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款,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款:
  (一)未按照履行身份识别义务
  (二)未按照定保存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照交易或者可疑交易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反保密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致使洗后果生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款,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款;别严重的,反洗行政主管部可以建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令停或者吊经营许
  有前两款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反洗行政主管部可以建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依法令金融机构分,或者建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工作。

0.45

61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五十万元以下款;节严重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内或者建有关金融管理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身份不明的客提供服与其行交易,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开立账户
  (二)未按照风险情形采取相钱风险管理措施;
  (三)未按照采取反洗别预防措施
  (反保密定,查询、泄露有关信息
  ()拒阻碍反洗钱监督管理调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六)改、造或者无正当理由除客身份料、交易记录
  (七)自行或者助客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授区的市一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依法令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给分:
  (一)未按照定建立反洗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机构负责反洗工作的;
  (三)未按照对职反洗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节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款,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款:
  (一)未按照定履行客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定保存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送大交易告或者可疑交易告的;
  (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反保密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拒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致使洗后果生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款,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款;别严重的,反洗行政主管部可以建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令停或者吊经营许
  有前两款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反洗行政主管部可以建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依法令金融机构分,或者建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工作。

0.46

62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定的行,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本机构得以掩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后果生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涉及金不足一千万元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款;涉及金一千万元以上的,涉及金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款;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或者建有关金融管理部施限制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令停经营许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授区的市一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款,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款:
  (一)未按照定履行客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定保存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送大交易告或者可疑交易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反保密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致使洗后果生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款,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款;重的,反洗行政主管可以建有关金融管理机构令停或者经营许
  有前两款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反洗行政主管部可以建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依法令金融机构分,或者建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工作。

0.31

63

第五十六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处罚的,可以根据情形对负任的董事、事、高管理人或者其他直接任人予警告或者二十万元以下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施或者建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工作等处罚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处罚的,可以根据情形对负任的董事、事、高管理人或者其他直接任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施或者建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工作等处罚
  前两款定的金融机构董事、事、高管理人或者其他直接任人够证明自己已勤勉尽采取反洗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0

64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反本法第五十条定擅自采取行的,由国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下款;情节严重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款;造成失的,并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款。任的董事、、高管理人或者其他直接任人可以由国院有关金融管理门给予警告或者五十万元以下款。
  境外金融机构反本法第四十九条定,国家有关机关的调查不予配合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并可以根据情形将其列入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名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授区的市一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节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款,直接负责董事、高管理人其他直接任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款:
  (一)未按照定履行客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定保存客身份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送大交易告或者可疑交易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反保密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致使洗后果生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款,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款;别严重的,反洗行政主管部可以建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令停或者吊经营许
  有前两款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理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反洗行政主管部可以建有关金融督管理机构依法令金融机构分,或者建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工作。

0.31

65

第五十八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本法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警告或者五万元以下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款;有关负责人,可以予警告或者五万元以下款。

0

66

第五十九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定履行反洗别预防措施义务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予警告或者二十万元以下款,个人予警告或者五万元以下款。

0

67

第六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未按照定向登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登机关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五万元以下款。向登机关提交虚假或者不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定及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或者其区的市以上派出机构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五万元以下款。

0

68

第六十一条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门应合考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内部控制制度行情况、勤勉尽程度、法行续时间、危害程度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制定本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0

69

第六十二条 反本法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施或者通非法渠道施洗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三十三条 反本法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0.95

70

第七章 附  

第七章 附 

1

71

第六十三条 在境内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金融机构;
  (二)非行支付机构;
  ()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立的从事金融业务政策性业银信用合作社储汇机构、信托投公司券公司货经纪公司公司以及院反洗行政主管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0.31

72

第六十四条 在境内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提供房屋售、房屋买卖经纪的房地或者房地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户办买卖动产,代管金、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账户账户成立、运筹措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业务的会计师所、律所、公机构;
  (三)从事定金以上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四)国院反洗行政主管部会同国院有关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0

73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5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11日起施行。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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