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宣传月丨学习真实案例,远离洗钱泥沼

发布日期:2022-09-28作者:

说起“洗钱”,小伙伴们常觉得这种金融犯罪的“大场面”只会出现在影视作品里,离我们的日常生活很遥远。

今天,小联就带大家见识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洗钱案例,并再次学习一番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远离洗钱泥沼,做到反洗钱。

国内首例证券业洗钱案

安徽合肥汪氏家族清洗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案

基本案情

该案由某商业银行安徽分行上报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触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后,立即开展反洗钱调查,发现该线索与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主体“汪某中”存在密切关联,具有重大洗钱犯罪嫌疑,遂将线索移交安徽省公安厅,并开展案情会商、协助调查工作,为案件的成功侦破提供重要支持。2012年7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益等3人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5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3500万元。该案为我国宣判的首例证券业洗钱案。


洗钱手法

一是利用家族成员,分散转移资金。2008年,汪某中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调查之初,即利用多名亲属协助分散转移资金,被利用转移资金的账户多为汪某中家族成员在各银行开立。

二是不计成本跨行取现、异地取现、网银转账。汪某益、汪某华等在转移非法资金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开立在多家银行多个省市的分支网点。同时,发生多笔百万元以上的异地大额现金存取交易,直接采取“人携钱走”的方式转移资金。

三是利用银证转账功能,通过股市清洗资金。汪某益接收汪某中7000万元资金后,全部转入其证券账户并分散转出。

四是借基金会之名,掩饰转移非法所得。2008年,汪某中以支持教育事业为名,设立基金会。2018年6月,基金会收到他人3300万元转账后,立即以网银方式分33笔、每笔100万元转出至汪某益等人账户。

洗钱常与腐败共生

腐败犯罪与洗钱相伴相生,腐败犯罪资金藏匿和转移的性质决定了腐败和洗钱的关系极为密切,可以说,洗钱往往是腐败犯罪的延续和延伸。

湛江李某江贪腐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李某江在明知相关资金是其姐夫吴某(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所得的情况下,为帮助吴某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接收了行贿人资金40万元,随后又接受了行贿人40万元现金。李某江协助接收赃款后,为继续掩饰、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利用赃款加上其他钱款购买了商品房,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母亲杨某名下。2020年10月,李某江主动投案自首。2021年5月,湛江市某区法院判决李某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洗钱手法

湛江李某江贪腐洗钱案中,李某江在接收了蔡某养行贿吴某的80万元人民币后,为继续掩饰、隐瞒该笔钱款来源和性质,用这80万元在湛江市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江母亲杨某的名下。


腐败洗钱的特点

一、一般不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多使用配偶、子女、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账户,或利用其它渠道获取的他人信息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

二、通过银行渠道直接汇款出境,或者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赃款;

三、用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及保险等;

四、通过本人或亲友设立空壳公司,伪装成合法经营收入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性质;

五、单笔定期存款多,往往有外币。将赃款用于资助子女出国留学或准备随时外逃;

六、使用现金逃避反洗钱监测。例如用现金一次性支付购房,藏匿大额现金。

什么行为会涉及到洗钱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洗钱?

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配合提供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保守反有组织犯罪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