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自洗钱”,做守法金融消费者
发布日期:2022-09-15作者:
天气炎热难耐,犯罪分子们却不会因高温天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关于洗钱的种种不法活动依然在肆虐。
关于洗钱的危害,小联曾连篇累牍地向朋友们介绍过,今天咱们继续复习一下,加深印象: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用现在的网络热词来说,就是将非法所得“洗白”。这一行为对于追踪罪罚路径,打击犯罪行为形成了较大的阻碍,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更触犯了刑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洗钱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样化。而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2020年12月26日,对《刑法》中的“洗钱罪”进行了修订。
今天,小联就与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修订后的“洗钱罪”进行了哪些内容的更新,并通过真实案例的回顾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做一个懂法守法的金融消费者。
提高警惕,切莫踏入“自洗钱”的窠臼
原《刑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 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订要点
1.删除了“明知”、“协助”等表述,明确“自洗钱”行为构成犯罪;
2.将构成本罪行中“转移资金的”结算方式明确为“支付结算方式”;
3.将构成本罪行行为中“协助将资产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扩大打击范围。
修订意义
1. 自洗钱的单独入罪,可以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修订的最大“亮点”。
2. 对于洗钱罪在主观方面的认定,可以分为“自洗钱”与“他洗钱”两种类型来理解适用:在“自洗钱”的情形下,不存在对“明知”的证明问题;但是,在“他洗钱”的情况下,依然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成立。
真实案例回顾,敲响守法警钟
金融消费者如何为“反洗钱”助力?
洗钱手法纷繁复杂,金融消费者一定要守住道德底线,坚决不能成为“洗钱”环节中的一分子。自行“清洗”赃款也是犯罪,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在日常的金融活动中,做到以下几点,可以帮我们更好地远离“洗钱”陷阱: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U盾和支付二维码; |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
勇于举报洗钱行为。 |
国联安微信










